作者:未知 時間: 2019-03-28 19:27:51 人氣:0 ℃
苗木人注意:7月1日起苗木增值稅稅率下調至11%
(來源:齊魯苗木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通知指出,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通知指出: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通知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